黄某、姜某夫妇(三楼)和王某(五楼)是同一小区同一楼栋的邻居。2023年4月,黄某发现,该楼不足十米的对面五楼处安装了一个正对准她家的门口处的监控摄像头并隐藏在盆景绿植中,黄某听邻居说该监控摄像头已经安装很久了,可以24小时从监控观察其门户进出的一举一动,还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实时远程监控。黄某一度怀疑其在外省务工的丈夫姜某伙同他人对其监视,要求其丈夫姜某回家到结婚登记地房县离婚。姜某反复解释其不知道安装监控的事宜,并辞工回家。黄某、姜某夫妻得知是五楼王某安装监控,当即报警,要求拆除。王某称安装监控是为了防止与其有矛盾的黄某欺负其上学经过三楼的孩子(长子14岁,次子10岁),为确保孩子的安全而不同意拆除,黄某夫妇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拆除监控摄像头,赔偿精神损失9000元,书面赔礼道歉。
张湾区法院黄龙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安装监控摄像头虽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黄某门户场景被监控摄录,王某自认监控对准黄某三楼门户及楼梯间,其手机上装有该监控APP,可以随时查看监控区(包括黄某门户)。综合考量监控性能及安装位置,该监控对黄某的个人隐私包括生活安宁均构成了现实威胁,邻里关系也确实受到影响。至于王某主张的安装监控是保障孩子安全之必需,法庭认为,王某自认安装监控二年半再也没有发生孩子被黄某欺负的事实,黄某发现监控只有4个多月,反而证明黄某发现监控前的二年多,黄某并无欺负孩子之举,安装案涉监控摄像头并非必要,侵犯了黄某隐私权。庭审中经释明,被告王某同意拆除监控摄像头,原告黄某同意放弃要求王某书面道歉,但是黄某夫妇坚决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失,王某则坚决拒绝还要“提起反诉”,并在庭后委托律师准备把官司奉陪到底,案件到了必须判决的地步。黄龙法庭庭长桂千勇与法官助理邱爱民没有急于判决结案,让双方回家冷静几天,并在一周后冒雨上门家访,再次宣传《民法典》,指出判决可能结果但是不利于邻里和谐,乡村文明、邻里和谐对双方的好处,要求双方换位思考。经上门背对背劝说调解,黄某夫妇终于与王某当面和解:王某立即拆除监控摄像头;赔偿黄某、姜某精神损失1000元当场付清;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夫妇在法官见证下,双双握手表达一握泯恩仇,今后一定互帮互助、和睦相处。法官为两个家庭握手言和拍下普通而又珍贵的照片,见证案结事了人和。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成为群众关注的重点,本案就是一个缩影。智能监控安防产品提升了个人安全感及生活便利度,但安防产品运行中伴有大量的人像数据采集,稍有不慎就会触及邻里的隐私并引发争议,甚至可能影响更多邻居的和睦。“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控产品的运用要建立在尊重邻里隐私、弘扬友善团结、增进信任与理解、构建邻里和谐的基础上。本案的调解处理秉承这一精神,强调在不同权利发生碰撞时,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优先保护地位,划分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规范了智能监控安防产品的使用,彰显《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对传承“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邻里相处之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